为进一步贯彻落实中央城市工作会议精神和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,积极推动城市设计工作,在各地推荐和已开展的工作基础上,经组织专家评审,我部决定将北京等20个城市列为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(名单见附件),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:
一、试点目的和意义
《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》明确,“城市设计是落实城市规划、指导建筑设计、塑造城市特色风貌的有效手段。鼓励开展城市设计工作,通过城市设计,从整体平面和立体空间上统筹城市建筑布局,协调城市景观风貌,体现城市地域特征、民族特色和时代风貌”。我国城市数量多,差异大,很多地方对城市设计工作缺乏经验,通过选择有条件的城市开展试点,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,对避免城市“千城一面”,延续城市文脉,塑造城市特色,提升城市环境品质具有重要意义。同时,通过开展城市设计试点,为全面开展城市设计工作积累经验,推动提高各地城市设计水平。
二、试点工作内容
城市设计试点工作自2017年2月开始,时间为2年。重点围绕以下内容开展工作:
(一)创新管理制度。研究创新城市设计管理制度,因地制宜开展城市设计,从制度上保障落实城市规划、指导建筑设计、塑造城市特色的目标。
(二)探索技术方法。坚持问题导向和目标导向,探索适用的城市设计技术路径,鼓励使用新技术和信息化手段,保证城市设计科学合理、好用、适用。
(三)传承历史文化。探索通过城市设计,精细化管理城市各类空间,保护城市历史格局,延续城市文脉。
(四)提高城市质量。结合城市生态修复、城市修补工作,通过城市设计工作,提高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精细化水平,促进城市转型发展,提高城市的人居环境质量。
三、试点工作要求
(一)强化组织领导。各试点城市要加强组织领导,制定试点工作方案,明确任务目标,扎实推进工作,通过城市设计,提升城市品质和特色。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(规划管理)部门要加强对本省(区、市)试点工作的支持力度,督促试点工作方案落实。我部每年将组织对各试点城市的工作进行评估。
(二)突出工作重点。要将城市设计作为落实城市规划、指导建筑设计的有效抓手,从城市实际出发,建立城市设计管理制度,保持与城市规划、建筑设计管理工作的有效衔接。要创新开展城市设计,坚持以问题为导向,针对不同城市和问题,采取不同的设计方法和理念,突出做好城市核心区和中心地区、历史风貌地区、新城新区、重要街道以及滨水地区和山前地区等重点地区的城市设计。各试点城市每年要编制一批具有影响力、高水平、有实效的城市设计成果。
(三)完善保障措施。要培育建立熟悉本地情况的城市设计队伍,加强相关培训,增强城市设计专业水平和管理能力。增加经费投入,保障城市设计编制工作。强化城市设计的实施,通过有效的制度设计,在规划建设管理过程中加以落实,将城市设计要求纳入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出让条件,发挥城市设计精细化的管理作用。
(四)总结推广经验。各试点城市要及时研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新情况、新问题,不断总结经验和不足,提高试点工作成效。各试点城市规划主管部门要及时报送好经验、好做法、好案例,每季度向我部报送一次工作进展情况。我部将搭建试点工作宣传平台,推动试点城市之间的交流,向全国推广试点工作经验。
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
2017年3月14日
(此件主动公开)
附件
住房城乡建设部第一批城市设计试点城市名单
1.北京市
2.黑龙江省哈尔滨市
3.吉林省长春市
4.山东省青岛市
5.山东省东营市
6.江苏省南京市
7.江苏省苏州市
8.安徽省合肥市
9.安徽省马鞍山市
10.浙江省杭州市
11.浙江省宁波市
12.浙江省义乌市
13.河南省郑州市
14.广东省深圳市
15.广东省珠海市
16.云南省玉溪市
17.陕西省西安市
18.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
19.内蒙古自治区包头市
20.内蒙古自治区呼伦贝尔市